?。ǎ保梗梗的辏对拢常叭盏诎藢萌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一樣平常規定
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節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五章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掮客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運動,珍愛保險運動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增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訂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付出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舉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運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從事保險運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志愿原則。
第五條 保險運動當事人利用權利、履行任務應當遵循誠實名譽原則。
第六條 經營商業保險營業,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小我不得經營商業保險營業。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必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 保險公司開展營業,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合法競爭。
第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一樣平常規定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任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付出保險費任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同等、志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峻求,經保險人贊成承保,并就合同的條目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贊成,也可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情勢訂立保險合同。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六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目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扣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有心遮蓋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任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任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贊成承?;蛘哌M步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有心不履行如實告知任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任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緊張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目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目不產生效力。
第十九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ㄒ唬┍kU人名稱和住所;
?。ǘ┩侗H?、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ㄈ┍kU標的;
?。ㄋ模┍kU責任和責任免除;
?。ㄎ澹┍kU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kU價值;
?。ㄆ撸┍kU金額;
?。ò耍┍kU費以及付出辦法;
?。ň牛┍kU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ㄊ┻`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ㄊ唬┯喠⒑贤哪?、月、日。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用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贊成,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關照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子、緣故原由、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實和資料。
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實和資料不完備的,應當關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增補提供有關的證實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效果關照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任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任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任務的,除付出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或者小我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任務,也不得限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關照書。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實、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實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付出;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付出響應的差額。
第二十七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利用而清除。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利用而清除。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心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實、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偽的事故緣故原由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舉動之一,致使保險人付出保險金或者付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營業,以分保情勢,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大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第三十條 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付出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于保險合同的條目,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詮釋。
第三十二條 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營業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營業和財產情況及小我隱私,負有保密的任務?! ?
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十三條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本節中的財產保險合同,除分外指明的外,簡稱合同。
第三十四條 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關照保險人,經保險人贊成繼承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第三十五條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珍愛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態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弭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長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贊成,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在合同有用期內,保險標的傷害程度增長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關照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長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關照任務的,因保險標的傷害程度增長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響應的保險費:
?。ㄒ唬源_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轉變,保險標的傷害程度顯明削減;
?。ǘ┍kU標的的保險價值顯明削減。
第三十九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付出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第四十條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現實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關照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統一保險標的、統一保險利益、統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第四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需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削減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削減保險標的的損失所付出的需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四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后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停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停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停止合同。保險人停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十五日關照投保人,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停止合同之日止期間的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第四十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付出了悉數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相稱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悉數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第四十五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利用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響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第一款利用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摒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贊成摒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舉動無效。
因為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利用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響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有心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利用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在保險人向第三者利用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需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九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子、緣故原由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付出的需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第五十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五十一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付出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需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第三節 人身保險合同
第五十二條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本節中的人身保險合同,除分外指明的外,簡稱合同。
第五十三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ㄒ唬┍救?;
?。ǘ┡渑?、后代、怙恃;
?。ㄈ┣绊椧酝馀c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贊成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第五十四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吻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定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付出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付出。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五十五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舉動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怙恃為其未成年后代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定,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五十六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贊成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贊成,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怙恃為其未成年后代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定。
第五十七條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險人一次付出悉數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付出保險費。
合同約定分期付出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于合同成立時付出首期保險費,并應當按期付出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 合同約定分期付出保險費,投保人付出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付出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斷,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削減保險金額。
第五十九條 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斷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斷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六十條 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體例要求投保人付出。
第六十一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贊成。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舉動能力人或者限定民事舉動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稱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關照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關照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贊成。
第六十四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續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任務:
?。ㄒ唬]有指定受益人的;
?。ǘ┦芤嫒讼扔诒槐kU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ㄈ┦芤嫒艘婪▎适芤鏅嗷蛘咿饤壥芤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六十五條 投保人、受益人有心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有心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有心戕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第六十六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盡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付出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假如被保險人自盡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第六十七條 被保險人有心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第六十八條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舉動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六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關照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采取下列組織情勢:
?。ㄒ唬┕煞萦邢薰?;
?。ǘ﹪歇氋Y公司。
第七十一條 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七十二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形呛媳痉ê凸痉ㄒ幎ǖ恼鲁?;
?。ǘ┯形呛媳痉ㄒ幎ǖ淖再Y本最低限額;
?。ㄈ┯芯邆淙温殞I知識和營業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ㄋ模┯薪∪慕M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ㄎ澹┯形呛弦蟮臉I務場所和與營業有關的其他設施。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必要。
第七十三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營業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第七十四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O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營業范圍等;
?。ǘ┛尚行匝芯繄蟾?;
?。ㄈ┍kU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七十五條 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后,申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具備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正式申請表和下列有關文件、資料:
?。ㄒ唬┍kU公司的章程;
?。ǘ┕蓶|名冊及其股份或者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ㄈ┏钟泄竟煞莅俜种陨系墓蓶|資信證實和有關資料;
?。ㄋ模┓ǘ炠Y機構出具的驗資證實;
?。ㄎ澹M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實;
?。┙洜I方針和計劃;
?。ㄆ撸I務場所和與營業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ò耍┍kU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七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由批準部門頒發經營保險營業允許證,并憑經營保險營業允許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業務執照。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司自取得經營保險營業允許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合法理由未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其經營保險營業允許證主動失效。
第七十九條 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八十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取得分支機構經營保險營業允許證。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八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代表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八十二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ㄒ唬┳兏Q;
?。ǘ┳兏再Y本;
?。ㄈ┳兏净蛘叻种C構的業務場所;
?。ㄋ模┱{整營業范圍;
?。ㄎ澹┕痉至⒒蛘吆喜?;
?。┬薷墓菊鲁?;
?。ㄆ撸┳兏鲑Y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ò耍┍kU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公司替換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專家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代表組成,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提取各項預備金、最低償付能力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舉動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舉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有人壽保險營業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吊銷經營保險營業允許證的,依法撤銷。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八十七條 保險公司不能付出到期債務,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贊成,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八十八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營業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預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營業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營業的保險公司接受。
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預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正當權益。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優先付出其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仿毠すべY和勞動保險費用;
?。ǘ┵r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ㄈ┧范惪?;
?。ㄋ模┣鍍敼緜鶆?。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統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依法停止其營業運動,應當刊出其經營保險營業允許證。
第九十一條 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和清算事項,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九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營業范圍:
?。ㄒ唬┴敭a保險營業,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名譽保險等保險營業;
?。ǘ┤松肀kU營業,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不測危險保險等保險營業。
統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營業和人身保險營業;但是,經營財產保險營業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營業和不測危險保險營業。
保險公司的營業范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核定。保險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營業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運動。
保險公司不得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營業。
第九十三條 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前條規定的保險營業的下列再保險營業:
?。ㄒ唬┓殖霰kU;
?。ǘ┓秩氡kU。
第九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預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預備金的詳細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訂。
第九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已經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提取未決賠款預備金。
第九十六條 除依照前二條規定提取預備金外,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提取公積金。
第九十七條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撐保險公司妥當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詳細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訂。
第九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營業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現實資產減去現實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長資本金,補足差額。
第九十九條 經營財產保險營業的保險公司昔時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條 保險公司對每一傷害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第一百零一條 保險公司對傷害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第一百零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公司必要辦理再保險分出營業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
第一百零四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限定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營業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營業。
第一百零五條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妥當,遵循安全性原則,并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當局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情勢。
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保險公司運用的資金和詳細項目的資金占其資金總額的詳細比例,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營業運動中不得有下列舉動:
?。ㄒ唬┱N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ǘν侗H苏谏w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緊張情況;
?。ㄈ┳璧K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任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任務;
?。ㄋ模┏兄Z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ㄎ澹┯行木幵煳丛l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偽理賠,騙取保險金。
第五章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 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執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目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珍愛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合法競爭的原則。審批的范圍和詳細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訂。
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目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八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系統,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一百零九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營業狀態、財務狀態及資金運用狀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
保險公司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一百一十條 保險公司未按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預備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緊張違背本法關于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該保險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日改正:
?。ㄒ唬┮婪ㄌ崛』蛘呓Y轉各項預備金;
?。ǘ┮婪ㄞk理再保險;
?。ㄈ┘m正違法運用資金的舉動;
?。ㄋ模┱{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一十一條 依照前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作出限日改正的決定后,保險公司在限日內未予改正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遴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理組織,對該保險公司進行整理。
整理決定應當載明被整理保險公司的名稱、整理理由、整理組織和整理期限,并予以通知布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整理組織在整理過程中,有權監督該保險公司的日常營業。該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理組織的監督下利用本身的職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在整理過程中,保險公司的原有營業繼承進行,但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制止開展新的營業或者制止部分營業,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一十四條 被整理的保險公司經整理已糾正其違背本法規定的舉動,恢復正常經營狀態的,由整理組織提出報告,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整理結束。
第一百一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背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緊張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執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保險公司采取需要措施,以珍愛被保險人的利益,恢復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轉變。
第一百一十六條 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予通知布告。
第一百一十七條 接管期限屆滿,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一十八條 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接管停止。
接管組織認為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財產已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保險公司破產。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停止后三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的業務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報表報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并依法宣布。
第一百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于每月月尾前將上一月的業務統計報表報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必須聘用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營業事項,不得有虛偽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龐大遺漏。
第一百二十三條 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自力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依法受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評估機構和專家,應當依法公正地實行營業。因有心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法受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評估機構收取費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妥帖保管有關營業經營運動的完備賬簿、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停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十年?! ?
第六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掮客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營業的單位或者小我。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掮客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營業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任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營業的舉動,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營業,有超越代理權限舉動,投保人有理由信賴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小我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營業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條 因保險掮客人在辦理保險營業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掮客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掮客人在辦理保險營業運動中不得有下列舉動:
?。ㄒ唬┱N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ǘ┱谏w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緊張情況;
?。ㄈ┳璧K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任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任務;
?。ㄋ模┏兄Z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ㄎ澹┬惺剐姓嗔?、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合法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定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掮客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營業允許證或者掮客營業允許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業務執照,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掮客人應當有本身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營業或者掮客營業的收支情況,并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手續費和掮客人傭金,只限于向具有正當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掮客人付出,不得向其他人付出。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增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進步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營業素質,不得挑唆、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反誠信任務的運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于保險代理人和保險掮客人?!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八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舉動之一,進行保險欺詐運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侗H擞行募僭毂kU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ǘ┪窗l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ㄈ┯行脑斐韶敭a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ㄋ模┯行脑斐杀槐kU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ㄎ澹﹤卧?、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實、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教唆、挑唆、收買他人提供虛偽證實、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偽的事故緣故原由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舉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營業中遮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緊張情況,誑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舉動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緊張的,限定保險公司營業范圍或者責令制止接受新營業。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任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任務,或者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舉動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緊張的,限定保險公司營業范圍或者責令制止接受新營業。
第一百四十條 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掮客人在其營業中誑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緊張的,吊銷經營保險代理營業允許證或者掮客營業允許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有心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偽理賠,騙取保險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背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營業運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背本法規定,超出核定的營業范圍從事保險營業或者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營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緊張后果的,責令休業整理或者吊銷經營保險營業允許證。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背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變更保險公司的名稱、章程、注冊資本、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業務場所等事項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違背本法規定,有下列舉動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緊張的,可以限定營業范圍、責令制止接受新營業或者吊銷經營保險營業允許證:
?。ㄒ唬┪窗凑找幎ㄌ岽姹WC金或者違背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ǘ┪窗凑找幎ㄌ崛』蛘呓Y轉各項責任預備金或者未按照規定提取未決賠款預備金的;
?。ㄈ┪窗凑找幎ㄌ崛”kU保障基金、公積金的;
?。ㄋ模┪窗凑找幎ㄞk理再保險分出營業的;
?。ㄎ澹┻`背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唇浥鷾试O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
?。ㄆ撸┪唇浥鷾史至?、合并的;
?。ò耍┪窗凑找幎▽攬笏蛯徟碾U種的保險條目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 違背本法規定,有下列舉動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笏陀嘘P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
?。ǘ┪窗凑找幎▽攬笏蛡浒傅碾U種的保險條目和保險費率報送備案的。
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背本法規定,有下列舉動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緊張的,可以限定營業范圍、責令制止接受新營業或者吊銷經營保險營業允許證:
?。ㄒ唬┨峁┨搨蔚膱蟾?、報表、文件和資料的;
?。ǘ┚芙^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
第一百四十八條 違背本法規定,有下列舉動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承保,情節緊張的;
?。ǘ闊o民事舉動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背本法規定,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營業允許證或者掮客營業允許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營業或者掮客營業運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條 對違背本法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舉動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憐憫況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一條 違背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不吻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予以批準,或者對不吻合保險代理人、保險掮客人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舉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 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定;海商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支撐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性子的保險組織,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規定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繼承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詳細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