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ㄒ唬⒌诎耸l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ǘ⒌诎耸鍡l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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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決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響應修改,重新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