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緊張事項,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2)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付出悉數保險費。不得在保險條目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3)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4)在保險合同有用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子改變等導致傷害程度增長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關照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
(5)交強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6)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需要的施救和珍愛措施,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關照保險公司。同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幫忙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關照保險公司。
(7)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購買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責險保單繼承有用,駕駛人應隨車攜帶保單備查。原商業三責險期滿后,應及時投保交強險。